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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www.xtxagri.gov.cn  2009-12-2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向签订储备合同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种子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种子储备工作总结。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向省农业厅上报储备种子计划时一并上报上年储备种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储备种子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对出现无故不能完成储备、调拨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擅自变更储备种子的品种,虚报、瞒报储备种子的数量,储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全部或部分种子储备补贴费,并取消下年度该单位储备种子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储备费用的监管,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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