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 储备费用
第十九条 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中标的承储单位自行解决。承储单位贮藏储备种子所需的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以及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间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农业厅下达的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计算下年度储备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储备费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承储单位应向签订储备合同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储备费用。
第二十二条 储备费用按以下补贴标准计算,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一)水稻不育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6.00元;
(二)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4.oo元;
(三)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00元;
(四)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00元。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