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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www.xtxagri.gov.cn  2009-12-21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九条 承储单位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信誉好,近3年内没有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及风险。

(二)配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能够保障储备任务和种子质量的仓储设施(包括种子专用仓库、加工设备、检测设施等)。

(四)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洪等仓储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种子储备计划及时组织每年储备种子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份前结束。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储备合同,做好储备种子生产、采购、加工、储备、检验及出库工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来源、去向清楚。

第十三条 储备种子的储存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当年1 0月1日至第二年9月30日。在确保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储备种子每年储新换旧。

第十四条 储备种子储存期满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种子承储单位对储备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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