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名推委办公室提交由获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名推委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未获得或被撤销“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