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实行年度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名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名推委。
第十六条 名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中国名牌农产品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公示结果,审核认定当年度的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单。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由农业部授予“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