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中国境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质量检验合格;
(七)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称号之一;
(八)是省级名牌农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