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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www.xtxagri.gov.cn  2007-8-23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柴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柴油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机不超过一台;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的柴油零售点选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七条新建农村柴油零售点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农村柴油零售点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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