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讨
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政策对于打破长期束缚农村生产力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一大二公”的桎梏,解决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起到了重大作用,短时期内迅速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这一基本政策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不仅难以最大限度地解放农村生产力,相反在许多方面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不利于和谐农村的构建。造成这一局面,虽然有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原因,但其根本点在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由此不难理解:农民与集体的关系主要是土地关系,那么,这种关系要素构成和影响如何呢?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退位。自“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经营体系瓦解以及除土地以外的集体资产分光散净后,大部分农村已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即使有,也无法律定位和经济职能,集体所有概念模糊、含混不清,双层经营只剩下家庭承包单层经营。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集体财产,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位,使农村土地这一农民的重要财产管理出现法律和政策上的空白。虽然有些配套法律或政策规定,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代发包,但鉴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显有些牵强附会。
二是土地所有权人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既要确认所有权,确认给谁呢?谁是所有权人呢?通常回答有三:或曰村农民集体,或曰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曰村民委员会。上述三种回答都不能成立。因为:村农民集体是一个泛称的概念性群体,不是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也无法定代表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普遍缺位,即使有,也不是法人组织;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具财产所有者主体资格。我们通常所讲的所有权人即法人,法人有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或是自然人。土地对于农民,是一种生产资料,是财产,不能没有所有权人。
三是土地使用权属乱位。农民拥有土地,实质上只具有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既是承包经营,就是有期限的,不管是15年,还是30年,都是到期必须重新确立承包关系,更何况各村各组还有自己的作法,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同一块地,今年你种,明年我种。同时,一批离土离乡进城镇的承包经营户的土地转包集体插不上手,仅限于原包户与新包户打交道,今年你包,明年他包,无人包就撂荒,据我县三村调查综合,当前弃耕农户达11%,转包面积达8%,撂荒面积达1%。
四是人地关系错位。长期以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鱼水关系。鱼离不开水,农民离不开土地。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据我县三村调查,农村劳动力在18-30岁年龄阶段的除残疾人外,几乎全部进城打工或经商,年轻人不愿待在农村;31-50岁年龄阶段的也有一半以上外出打工,作田的基本上依靠50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些人经常感叹:如此下去,假如我们不在了,这田谁来作?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关系和承包经营的地域狭窄性,有地的不想种,想种的进不来,造成土地资源政策层面上的富余和贬值。
鉴于上述因素,导致当前农村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一是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耕地质量下降,基础设施老化,土地生产潜力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家庭承包的分散性和地域性,限制了土地要素市场化,土地流转困难,农业规模经营阻碍重重,现代农业无法建立;三是农业劳动者老龄化,信息不畅,知识更新、技术普及困难,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商品化程度低;四是为官商豪强低成本扩张、剥夺农用土地提供了政治便利,加速了农用土地非农化势头。